遂科知〔2015〕69号
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遂宁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人才办、经信委、财
政局、工商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遂宁市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十条措施》,鼓励科技型小微企业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企业突破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我局特制定了《遂宁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遂宁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附件;
遂宁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遂宁市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十条措施》,鼓励科技型小微企业加强自主创新,促进企业突破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科技型小微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尚处于种子期或初创阶段的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凡在我市登记注册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界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基本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遂宁市科技型小微企业。
第四条 遂宁市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工作由遂宁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科知局)组织认定。申请认定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从事高新技术领域产品的研发、生产、经营和技术(工程)服务,并处于种子期或初创阶段的企业,且在我市注册不超过3年,注册资本在50万左右的企业;
2、有固定的生产厂房和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企业人数在100人以下或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或总资产500万元以下;
3、拥有专职科技人员,配置了研发设备,开展了研发活动,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职工平均数的20%,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平均职工数的8%;
4、拥有专利、标准、商标、经鉴定的科技成果或其他专有技术中的2项以上;
5、有科技创新经费投入,上年度的研究开发经费达到销售收入的3%;
6、参与产学研合作,有高校、科研院所提供技术支撑。
7.企业负责人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8.有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创新研发投入需有单独的账务显示。
第五条 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认定。随时受理,每年集中评定一次,具体程序为:
1、申报。企业准备相关书面审核材料,提交县(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后上报市科知局。提供的书面材料包括:遂宁市科技型小微企业申请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并需专项列出研究开发费用),科技活动报告,科技人才和科技成果证明等必备材料。
2、评价。由市科知局牵头组织市人才办、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对通过县(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资料审查、听取汇报、现场考察等形式的综合评价。
3、公示。由市科知局对拟定的企业进行公示,经过7个工作日的公示期满后且无异议,进行发文认定。
4、备案。对认定的遂宁市科技型小微企业,在遂宁市科知局登记备案。同时将拟给予资金补助的科技小微企业名单,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章 政策与支持
第六条 对认定备案的市级科技型小微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 科技型小微企业申报科技项目,优先给予立项或推荐;并享受科技人才培训计划和科技金融服务政策支持。
第八条 科技型小微企业进行产品研发、创新与成果转化,可享受市创新创业引导基金支持和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
第九条 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享受“遂宁青年创业促进计划”政策支持,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第十条 科技型小微企业优先享受市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提供的成果转化、技术转移、项目咨询、知识产权、人才培训、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服务,并给予一定额度“科技创新卷”补贴。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对已认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纳入遂宁市科技型小微企业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年度统计考评制度,企业按要求填报统计考评表,各县(区)科技局和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填报并汇总后报市科知局。市科知局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每三年复审一次,对于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二条 科技型小微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十五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执照变更后再向税务登记注册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报告,以变更数据库内相关信息;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资格;需从新申请科技型小微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将取消其资格。
第十四条 未经认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原则不得申请国、省、市科技型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各类科技计划和享受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等相关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知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